半产权房屋转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婚后取得一套半产权房屋,房屋私有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去世之后,丈夫的父母又相继离世,触发转继承。部分继承人愿意把自己继承份额转让给妻子,仅有一名女性被告没有出庭。法院评估房产价值后,判决房屋归妻子所有,妻子向未到庭的被告支付对应房屋折价补偿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父母后续才死亡,父母本应继承的份额适用转继承。 2、继承人可以自愿把自己的继承份额转让给其他权利人,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3、部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4、房产适合归一方所有的,取得房屋一方应当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
《民法典》第 1122 条、1123 条、1127 条、1128 条、1152 条 《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