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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公证遗嘱冲突继承案

案件事实

老人夫妻二人先后订立多份公证遗嘱,后面的公证遗嘱撤销变更了之前遗嘱对动产的分配。指定继承房产的儿子后续去世,他的妻儿通过转继承取得房产份额,部分孙辈又主动把自己继承份额转给家中长辈。多数被告收到传票拒不出庭,法院依据最后一份有效公证遗嘱,结合转继承、代位继承规则,对房屋、股权、存款作出分割判决。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存在数份内容抵触的公证遗嘱,以最后设立的公证遗嘱作为遗产分割依据。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去世,发生转继承,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接遗产。 3、继承人有权自愿放弃、转让自己已经取得的继承份额。 4、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缺席裁判。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1123 条、1128 条、1142 条、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