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超过诉讼时效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留有老宅,生前召集家人立下打印遗嘱,指定由两个儿子继承房屋。老人过世后房屋遭遇拆迁,两个儿子占有全部拆迁补偿利益。其他子女的家属多年之后才起诉,要求分得拆迁利益。法院以权利人早就知晓继承权被侵害,却长期没有起诉,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外两个女儿尊重父亲意愿不再参与分割。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权遭受侵害,向法院寻求保护受三年诉讼时效约束,从知道权利受损时开始起算。 2、即便家庭会议见证立遗嘱全过程,打印遗嘱也必须满足法定签字要件才具备法律效力。 3、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原告会丧失胜诉权。 4、继承人有权自愿放弃自身继承份额,法院予以尊重。
《民法典》第 188 条、1136 条 《民事诉讼法》第 13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