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声明效力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夫妻拆迁取得安置房,丈夫去世之后,养女陪同年老的母亲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手续。母亲本人签字捺印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房产最终登记在养女一人名下。之后母亲起诉,主张自己年纪大、看不懂材料,签字时并不知晓文件内容,请求确认放弃继承声明无效。法院认定母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即代表知晓法律后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本人签字捺印,一般认定是真实意思表示。 2、仅以年纪大、看不懂文件为由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没有充分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3、文件个别书写瑕疵,不影响放弃继承权声明整体法律效力。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后果。
《民法典》第 1124 条 《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 民诉法解释第 9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