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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继承被继承人房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老人终身未婚,父母早已去世,仅收养一名养子,养子对老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老人去世后留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原告起诉居委会要求继承房产,法院张贴公告寻找其他权利人,无其他人提出权利主张,被告居委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房产由养子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收养的养子,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被继承人无其他继承人,法院可通过公告程序排查其他潜在权利人。 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判决。 4、被继承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法条依据

《继承法》第 3 条、第 10 条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事诉讼法》第 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