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集资房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配偶去世后,被继承人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房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房款在其去世后缴纳,房屋多年后才办产权证。被继承人立公证遗嘱处分该房屋期待权益,后又立自书遗嘱。老人去世,三子女就继承诉至法院。法院按工龄优惠折算已故配偶遗产份额;公证遗嘱有效,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生前租金无结余证据不予分割,死后租金另案处理,一名被告缺席。判决原告继承 92.65%,另外两子女各继承 3.675%。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改房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仅对应福利价值为遗产,不能直接认定整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2、已签协议交清房款、暂未办证,物权期待权可通过遗嘱处分。 3、民法典实施前,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 4、主张多分遗产,应当提交充分赡养证据,举证不能则均等继承。 5、生前租金无剩余证据不予分割,去世后租金不属于遗产,另行起诉。
《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