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存在形式瑕疵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留有共有房产与存款,妻子无遗嘱。丈夫订立代书遗嘱,指定遗产由大儿子继承;部分见证人未签署日期,立遗嘱视频缺少完整订立全过程,被告质疑遗嘱效力。大儿子实际操办老人丧葬,支出部分丧葬相关费用。三名子女诉讼继承。法院结合录像、证人出庭证言,认定仅属轻微形式瑕疵,代书遗嘱有效;合理丧葬开支从遗产中扣减,无证据的丧葬补助另案处理。判决大儿子继承八分之六份额,另外两儿子各继承八分之一,两被告向大儿子补偿丧葬开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代书遗嘱存在部分见证人未写日期等小瑕疵,若有录像、证人出庭佐证,能够证实遗嘱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可认定遗嘱有效。 2、见证人系继承人配偶的朋友,不等于当然存在利害关系,需结合订立全过程综合判断。 3、继承人垫付的火化、殡仪、丧宴、祈福等合理丧葬开支,可以在遗产分割时一并处理扣回。 4、主张分割丧葬补助,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举证不能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