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携三个女儿落户本村,以大女儿名义批宅基地,父女四人共同出资出力建成正房。父亲再婚,婚后夫妻加盖厢房,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立公证遗嘱,将本人份额留给再婚妻子,后房产过户至再婚妻子。三姐妹起诉确权。法院认定房屋属家庭共有,三姐妹共同享有 30% 份额,遗嘱仅可处分父亲的 70% 份额,物权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农村房屋登记在家长名下,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建房,构成家庭共有。 2、遗嘱仅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不能处置其他共有人的份额。 3、物权确认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约束,过户登记不能推翻真实共有关系。 4、婚后修缮房屋,不改变原有产权份额。 5、劳动投入难以精准核算,法院可酌定整体份额,不在共有人内部分割。
《民法典》第十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