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及抚恤金分割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去世,留有房产、丧葬费及抚恤金,钱款由儿子领取。四名子女中三名子女书面或当庭放弃房屋继承,房屋由儿子继承。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参照法定继承由四名子女平均分割,儿子需向其余三名兄弟姐妹支付对应款项,利息诉求未被支持,两名被告缺席审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可以书面或庭审中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放弃后遗产由其余继承人取得。 2、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扣除丧葬开支后余额,可参照法定继承在近亲属之间分配。 3、抚恤金分割无约定、无多分少分情形时,各近亲属份额均等。 4、主张抚恤金利息,无法律依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七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