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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及抚恤金分割继承纠纷案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去世,留有房产、丧葬费及抚恤金,钱款由儿子领取。四名子女中三名子女书面或当庭放弃房屋继承,房屋由儿子继承。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参照法定继承由四名子女平均分割,儿子需向其余三名兄弟姐妹支付对应款项,利息诉求未被支持,两名被告缺席审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可以书面或庭审中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放弃后遗产由其余继承人取得。 2、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扣除丧葬开支后余额,可参照法定继承在近亲属之间分配。 3、抚恤金分割无约定、无多分少分情形时,各近亲属份额均等。 4、主张抚恤金利息,无法律依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七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