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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房屋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名下房屋由案外人代为持有,代持买卖协议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该房屋建成于被继承人与现任妻子结婚之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前一段婚姻的家庭共有财产,属于被继承人个人遗产。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均未明确放弃继承,包含代位继承人,四人按法定继承各分得 25% 房屋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产由他人代持,代持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房屋实际权利归属仍要结合出资、建造时间等证据判断。 2、房屋建成时间早于再婚登记时间,无充分共同出资证据,不能认定为再婚夫妻共同财产。 3、仅有证人证言,无其他佐证,不足以证明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4、关联案件中否认房屋归属,不等于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需要作出明确书面意思。 5、被继承人无遗嘱,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均等继承份额。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