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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出资款哥哥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件事实

案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夫妻的福利分房,儿子实际出资购房,后母亲撤销房屋赠与,房屋权益按继承分割,大儿子分得 1/8 份额,小儿子分得 7/8 份额。小儿子起诉,要求继承案份额的哥哥按比例返还购房出资、装修款、办证费及利息。法院认定购房出资构成不当得利,属于被继承人债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装修因长期共同居住使用发生折旧,不支持返还;办证属于共有物管理费用,按份额分担,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父母子女之间出资购房,既不成立借贷、也不成立赠与,可构成不当得利,属于被继承人债务。 2、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自身继承份额对应的债务发生混同,债务消灭。 3、装修投入用于家庭共同居住使用,经过长期折旧,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无权要求其他继承人分摊返还装修款。 4、按份共有房产产生的办证、维修基金等管理费用,没有特别约定,各共有人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承担。 5、受益人非恶意,权利人长期未主张,对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