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二人留有房改取得的共有房屋,先后订立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约定房屋全部由小女儿继承。小女儿早于母亲去世,小女儿的养女起诉,要求取得房屋全部产权。法院认定两份遗嘱均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对应部分转为法定继承,适用代位继承,最终判决养女享有 3/8 房屋份额,其余子女、孙子女各享有 1/8 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同时存在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内容相互一致,两份遗嘱均可以认定有效。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该部分遗产不再执行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可适用代位继承。 3、合法的收养关系下,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利同等,能够行使代位继承权。 4、部分继承人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笔迹比对样本,鉴定不能开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5、仅能确定房屋各继承人产权份额,各方无法达成分割方案时,法院不直接判决房屋归某一方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