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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赡养义务的放弃继承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父母离婚后父亲取得回迁安置房,五位女儿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四位女儿负责赡养母亲,小女儿放弃案涉房屋的继承权,不再承担赡养相关费用。协议签订后四位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小女儿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认定案涉放弃继承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房屋由四原告继承,被告协助办理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赡养义务达成书面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签约继承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放弃继承可以附加相应义务,其他继承人依约履行赡养义务后,放弃继承一方应当恪守约定,配合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3、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 4、协议仅约束签约继承人,不能免除子女对父母法定赡养义务,内部约定不能对抗老年人向全部子女主张赡养费。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