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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持房屋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件事实

案涉房屋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生效判决确认属于代持,房屋在被继承人再婚登记前建造完成。原告主张房屋属于同居或再婚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属于前婚家庭共有财产,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各继承人均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确表示,含代位继承人,法院判决四名继承人各享有 25% 房屋产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产由案外人代持,代持合同无效后,应当依据建造时间、出资证据确定房屋真实权属。 2、房屋建成于再婚之前,举证不足,不能认定为再婚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同居共有财产。 3、仅有互相矛盾的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4、在其他案件中对房屋权属的抗辩,不属于放弃继承,放弃继承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 5、无遗嘱时,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原则上均等。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