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及遗产房屋租金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遗留一套房改房,三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主张自己赡养付出较多,要求多分遗产及房屋租金收益。父亲虽曾留有自书遗嘱,但原告表示不再按遗嘱执行。被告一人实际掌控房屋并对外出租,占有租金。部分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尽主要赡养义务,法院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房产;租金仅依据被告自认的出租起算时间予以分割,未采信原告主张的更早起算时间。其中一名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判决三名子女各享有房屋三分之一份额,收取租金的被告向其余继承人给付对应租金。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主张多分遗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的,同一顺序继承人遗产份额一般均等分割。 2、遗产房屋尚未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属于孳息,应当由全部继承人按继承份额分配。 3、租金起算时间,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无法举证证明的,只能按照对方自认的出租时间计算租金。 4、继承人手中持有遗嘱,但诉讼中明确不主张按遗嘱继承,案件直接适用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5、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