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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售后产权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件事实

父母二人购得公有住房,登记在二老名下,去世前未订立遗嘱,育有两个儿子。被告主张自己居住距离更近、上门探望多、经手办理丧葬事宜,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请求分得 70% 房产份额。经查父母有退休金与医保,经济无需子女资助,两名子女均有探望行为。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尽主要赡养义务,判决兄弟二人各享有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互相配合办理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有住房按政策购买后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2、主张多分遗产的继承人,需要证明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方面承担主要赡养责任。 3、被继承人自身有退休金、医疗保险,经济上不依赖子女,仅上门探望、办理丧葬,不足以构成可以多分遗产的 主要赡养义务4、同一顺序继承人条件相近,无充分证据证明一方赡养付出显著更多时,遗产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