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证据不足驳回继承诉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四名养子女就养父母遗留的家属院房屋产生继承纠纷,养母留有自书遗嘱,将住房处分给被告,该遗嘱经生效判决认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案涉房屋一直没有房产证,也缺少购房合同等权属材料,此前诉讼中法院就因权属证据不足未处理该房产。本次诉讼原告主张分割房屋继承份额,第三人曾出具放弃继承声明。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房屋属于养父母的合法遗产,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案件处理遗产的前提是首先证明案涉财产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动产物权应当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权属证据予以证实。 2、仅有遗嘱内容描述,无房屋权属佐证,不能直接认定房屋就是被继承人遗产,继承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3、遗嘱不能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也不能代替不动产权属证明,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超出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范围的处分无效。 4、继承人出具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在具备证据条件的后续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本案因权属问题暂不处理继承份额。 5、一事不再理的适用有前提,若后续补强房屋权属证据,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