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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法定继承共有房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父母遗留夫妻共有房产,无遗嘱,由兄弟二人法定继承、各占一半份额。兄长单方装修房屋供子女婚房长期居住,弟弟未同意长期占用。法院评估房产价值 300 万元,判决房屋归兄长所有,兄长支付弟弟 150 万元折价款,同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双方对账不清的理财款项,本案不予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无遗嘱,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同一顺位继承人份额均等。 2、遗产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单方长期独占使用共有房产,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 3、单方擅自装修共有遗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明确同意,无权抵扣遗产折价款。 4、遗产账目无法核对、事实不清的,法院可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诉讼主张。 5、遗产分割遵循有利生活、不损害效用原则,可采取归一方所有、折价补偿的分割方式。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