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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件事实

老人去世后留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救济费共计 412769 元,由其中一名子女保管。老人一名子女先于老人离世,该去世子女的女儿参与诉讼。保管款项的子女主张抚恤金已经提前分配完毕,其余当事人不予认可。法院认定抚恤金并未分配,孙女可参与抚恤金分配,但因日常往来较少酌情少分,扣除各方合理开销后,由保管人向其余各方支付对应款项,利息请求未被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归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分割可以参照法定继承处理。 2、抚恤金尚未实际发放时,继承人之间分配的其他钱款,不能直接推定为提前分配抚恤金,举证不足需承担不利后果。 3、孙辈可作为近亲属参与抚恤金分割,不当然适用代位继承,法院可依据照料、往来情况酌情调整分配数额。 4、共有物分割纠纷中,主张占用款项利息,若无明确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