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处分配偶财产及家庭遗产分割协议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留有一套共有房产,丈夫订立自书遗嘱,遗嘱处分了尚在世配偶的房产份额。配偶去世后,四名子女签署遗产落实协议,约定全部遗产四人均分。孙女为遗嘱受遗赠人,部分遗赠礼金已交付,学业资助款因立遗嘱人去世时孙女已毕业未兑现。法院认定家庭分割协议有效,房产判归实际居住的儿子所有,由其向其余兄弟姐妹支付折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立遗嘱人仅可处分自身个人财产,遗嘱擅自处分在世配偶财产的,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2、全部继承人可以通过家庭遗产分割协议,对全部遗产重新达成分配方案,该协议对签约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3、遗赠附有特定条件的,条件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成就不能实现的,受遗赠人无权取得该笔遗赠款项。 4、部分继承人身处境外,本人确认签字真实,仅签名形式瑕疵,不影响遗产分割协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