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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债务人夫妻向银行借款 120 万元,以自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后,债务人夫妻已经死亡。女儿、祖母作为法定继承人被起诉。庭审中代理人提出放弃继承,但继承人本人未亲自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法院判决两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及律师费,债权受让人对抵押房产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本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仅诉讼代理人代为口头表示放弃继承,不产生放弃继承法律效力。 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继承人承担责任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无需自行承担。 3、银行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抵押权,可以就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4、罚息属于违约金性质,司法实践一般不支持对罚息再计收复利。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