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及遗嘱部分有效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二人订立共同遗嘱,约定房产由后去世一方继承。丈夫去世后,妻子订立自书遗嘱,将案涉房屋交由女儿继承,同时要求女儿向儿子支付 90 万元补偿款,遗嘱还处分了登记在儿子名下的另一套房屋。女儿起诉要求依据遗嘱取得房屋,拒绝支付补偿款。法院认定遗嘱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房屋归女儿继承,女儿应当履行遗嘱所附给付义务。车位使用权因涉及案外人,不在继承案件中处理,当事人另行起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共同遗嘱合法有效,夫妻一方死亡后,遗产归生存的配偶继承。 2、遗嘱部分内容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法律效力。 3、继承人依据遗嘱主张继承财产权利时,应当一并承担遗嘱设定的对应给付义务,不能只接受权利拒绝履行义务。 4、继承诉讼中,如果诉争标的涉及案外第三人合同权利,不宜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当事人可另案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