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债权人和被继承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判令几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案涉门面房属于家庭五名成员共同分得的共有财产,继承人未主动析产。债权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确认被继承人享有 20% 产权份额由各继承人继承。法院按等分原则,确认被继承人享有 20% 产权份额,由被告继承人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共有人不提起析产诉讼的,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2、家庭共有财产,各方无法举证贡献大小,按照等分原则确定各共有人财产份额。 3、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该份额可以作为执行财产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4、被告主张财产权利已经被村集体收回,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