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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但实际占有遗产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债权人持有被继承人出具的利息欠据,本金已经通过执行全部清偿,利息尚未处理。被继承人死亡后,社保账户部分遗产款项退还给女儿,女儿虽放弃共有产权房屋的继承,但实际占有该笔遗产。女儿主张使用遗产代为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其他债务,法院将死亡之后代为清偿的合法债务从遗产中扣减。房屋属于产权共享住房,继承人已经放弃继承,房屋钥匙、入户资料无证据证明由女儿保管,该部分诉请未得到支持,最终判决女儿在实际继承取得的遗产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仅在实际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继承人事后代被继承人偿还的真实合法债务,可以在遗产范围内予以扣减;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偿还的部分,不能重复扣减。 3、继承人放弃部分遗产继承,仅对该部分遗产免责,若实际占有、取得其他遗产,仍要就该部分遗产承担偿债义务。 4、当事人主张对方占有特定书证、物品,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后果。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