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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继承纠纷案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取得拆迁补偿款 980684 元,交由一名子女代为保管。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向多名子女、孙子女分配部分款项。原告起诉,主张被继承人死亡时尚剩余 680684 元拆迁款属于遗产,请求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保管款项的子女辩称,剩余钱款已经在被继承人生前全部用于其生活费、医疗费。相关流水均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去世时该笔钱款仍然存在。此前案件中原告曾经提出该诉求后撤回,法院认定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因举证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若财产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消耗完毕,则不再属于遗产,不能分割。

2、当事人起诉后撤回诉讼请求,不构成重复起诉,权利人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主张存在遗产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时,该财产仍然客观存在。仅有录像、证人证言,无完整资金去向证据,举证不足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4、被继承人生前交由子女保管钱款,不等于该钱款必然留作死后遗产,被继承人生前可自行支配、花费。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