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放弃房屋继承后分割存款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去世,三子女为法定继承人,二原告公证放弃房屋继承,房屋归被告。被告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支取银行存款,扣减丧葬、医疗开支后尚有存款遗产。被告称已现金补偿原告,无充分证据未被采信。被告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抚恤金丧葬费不属遗产另案处理,无证据证明存在房屋折价款约定,不支持该项诉请,法院酌定分割存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可仅对部分遗产放弃继承,放弃房屋继承不等于放弃存款继承。 2、主张现金给付、赠与,举证要求高,无充分证据不能认定。 3、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当事人不同意一并处理的应当另诉。 5、主张公证之外另有补偿约定,需提交证据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