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缺少本人签署日期无效代位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产权四人共同共有。父亲留有一份遗嘱,正文本人书写,但年月日由他人补写,仅有一名见证人。法院认定遗嘱不符合自书、代书遗嘱法定形式,遗嘱无效。被继承人的儿子先于老人去世,由孙子女代位继承该儿子应继承份额。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两名代位继承人各占十二分之一,其余两名子女各占十二分之五。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笔注明年月日,他人补填日期属于形式瑕疵,遗嘱无效。 2、代书遗嘱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签名,仅有一名见证人不满足生效条件。 3、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相应遗产份额。 4、遗嘱无效后,遗产直接适用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