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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相继承公证遗嘱析产继承纠纷案

案件事实

老夫妻二人各自订立公证遗嘱,约定一方去世,房产份额由配偶继承;若配偶去世,则房产由一双子女共同继承。父亲先死亡,其房产份额按遗嘱由母亲继承;母亲去世后,整套房屋由原、被告二人各继承二分之一。房屋由被告居住,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公证遗嘱仅处理房产,银行存款未在遗嘱中处分,按法定继承均分。其余财产证据不足,本案不作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遗嘱可以设置附条件的继承安排。 2、遗嘱仅处分部分遗产,未涉及的其余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分割。 3、房屋分割可判归实际居住一方取得所有权,取得房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折价款。 4、当事人主张其他遗产,证据尚不充分的,法院可不予处理,可另行起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