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告优先受偿不予支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告优先受偿不予支持

案件事实

死者生前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交多份借条,部分借款缺少交付凭证,法院认定实际欠款本金 81000 元。继承人中二子女仅公证放弃房产份额,未放弃其他遗产。当事人仅交付房产证原件,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设立。法院判决全部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原告诉请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民间借贷,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款项实际交付,仅有借条无交付证据,借款事实不能被法院采信。 2、放弃继承可以针对部分遗产,仅放弃房产不等于放弃存款等其他遗产,仍要对其他遗产范围内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只交房产证不办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限度内承担还款义务。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四百零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