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分得父母房产不承担父母个人债务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向原告借款,结算后出具 981000 元借条。案涉自建房共有人包含两名子女,房屋抵押协议签署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告认为子女实际分得房屋楼层,应当对父亲债务连带清偿。法院认定借款仅发生在出借人与父亲之间,子女并非借款人,仅因取得房屋不能推定子女需要对父亲个人债务承担责任,判决由父亲个人偿还全部借款,驳回对两名子女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同具有相对性,借款仅约束出借人与借款人,子女没有签字,一般不承担父母的个人债务。 2、子女基于家庭分配取得房产,不等于继承遗产,不能直接以此判决子女替父母还债。 3、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未登记抵押权不设立,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 4、若后续父亲去世,子女仅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