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继子女继承权及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告与被继承人再婚,女儿随原告生活,但再婚时女儿已接近成年,无充分证据证明形成扶养关系,故不享有继子女继承权。案涉房屋为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留有 2011 年遗嘱,将房产指定由儿子与孙子继承,但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二分之一房产份额。房屋一半归配偶,属于被继承人的二分之一按遗嘱由儿子、孙子继承。其余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析出配偶一半后,剩余部分由配偶、儿子、女儿、代位继承的孙辈四人均分。房屋判归配偶所有,由配偶向遗嘱指定继承人支付对应折价款。丧葬费、房屋租金等纠纷另行处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子女要享有继承权,需要证明与继父母之间形成实际扶养教育关系;再婚时继子女已接近成年,未共同生活的,不取得法定继承权。 2、遗嘱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处分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超出部分无效。 3、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4、房屋、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先析出配偶一半,剩下才是被继承人遗产。 5、丧葬费、租金等不属于遗产,当事人可另行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