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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与抚恤金分配继承纠纷案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去世,留有婚前个人房产、丧葬费与抚恤金。被继承人母亲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母亲应当继承的房产份额发生转继承,由母亲的两名女儿取得,两名女儿将自身份额无偿转让给孙子原告。房产作价 60 万,判归原告所有,原告向再婚配偶被告支付三分之一折价款。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适用转继承,母亲的两名女儿无权参与抚恤金分割。法院结合共同生活、照料情况,酌定配偶分得 60% 抚恤金,儿子分得 40%;丧葬费由实际办理丧事的配偶全部取得。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该部分遗产可以发生转继承,继承人有权把转继承所得份额转让给他人。 2、抚恤金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并非死者遗产,不适用转继承规则,仅对死者的配偶、子女进行分配。 3、抚恤金分割不必然均等,法院参考亲属与死者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照料付出、经济状况酌定比例,对长期共同生活的配偶可予以多分陕西省富平...4、丧葬费优先归实际出资办理丧葬事宜的亲属。 5、婚前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依然享有法定继承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