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书按自书遗嘱认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失踪后经法院宣告死亡,女儿持有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书,遗书中写明现金、存款全部归该女儿继承,房产由子女均分。其余子女抗辩遗嘱并非真实意愿,提交两份订立时间早于遗书的录音,称老人曾表示仅公证遗嘱有效;另案处理房产继承时,各方在调解笔录称无遗嘱,主张存款应当法定分割,还辩称遗嘱中 “现金” 仅指现钞,不包含银行存款。法院认定该遗书符合自书遗嘱要件,合法有效,遗嘱表述的 “现金” 结合上下文包含全部银行存款。全部银行存款由原告按遗嘱继承,同时需要处理社保多发养老金退还、遗属抚恤金分配。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书中包含财产处分内容,本人签名、写明完整日期,无相反证据,可按自书遗嘱对待。订立时间早于遗嘱的录音,不能推翻后形成的书面自书遗嘱,没有后立遗嘱,不能否定遗嘱效力。 2、另案调解仅处理房产,未涉及存款遗产,当事人在房产案件中陈述 “无遗嘱”,不能推定存款部分不存在遗嘱。 3、遗嘱文本使用 “现金” 概括表述,在没有大量实物现金的前提下,结合遗产实际情况,可将银行存款纳入遗嘱处分范围。 4、宣告死亡产生继承效力,被宣告死亡人订立的合法遗嘱仍然有效。 5、遗属抚恤金不属于遗嘱处置的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分配;遗产要优先处理社保机构应当退还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