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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继承人尽生养死葬义务分得遗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终身未婚,没有子女、也无收养子女,父母早已去世,不存在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侄子并非法定继承人,但长期照料老人日常生活,老人去世后由侄子出资办理全部丧葬事宜,尽到生养死葬义务。老人遗留两处集体土地上房屋。村委会作为被告拒不到庭抗辩,法院张贴公告后,没有其他人出来主张遗产权利,法院判决两处房产全部由侄子取得。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不能直接按法定继承取得遗产,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2、被继承人死亡于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继承法第十四条处理。 3、无继承人的遗产案件,法院通过公告程序寻找其他权利人,公告期满无人提出权利主张,可以支持实际扶养人取得遗产。 4、集体土地上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由尽扶养义务的非继承人分得。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7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