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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担任代书人导致代书遗嘱无效继承纠纷案

案件事实

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先去世。老人订立遗嘱,遗嘱内容由女儿书写,老人本人签字,其余子女一并签字,无其他外部见证人。各方均认可遗嘱内容真实,但女儿本身属于法定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法院认定该文书不满足代书遗嘱法定形式,遗嘱无效,案件按法定继承处理。儿子先于老人死亡,由孙子代位继承。其中一名子女长期和老人共同居住生活,法院依法对其酌情多分房产份额。儿媳自愿把自己的财产份额赠与孙子,法院予以准许。被告主张要等到房屋拆迁才可以分割遗产,该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执笔书写,直接造成代书遗嘱形式不成立,即便内容是被继承人真实想法,依然无效。 2、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割遗产,不能以等待拆迁为由拒绝分割。 3、与被继承人生前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中可以酌情多分遗产。 4、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孙辈可以行使代位继承;配偶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权自行处分自身份额。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