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与遗产共有分割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有两子一女,2009 年的代书遗嘱仅 1 名见证人,认定无效;公证遗嘱只处理房产,存款按法定继承。小儿子保管存款、丧葬费、礼金,长期未分割。房产处理完后女儿起诉分钱。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法院认为遗产属于继承人共有,不适用诉讼时效。无证据证明谁赡养更多,三子女均分,不支持利息、律师费。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否则无效;公证遗嘱未涉及的财产,走法定继承。 2、遗产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分割请求一般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丧葬费、礼金参照法定继承分配。 4、主张多分遗产要有充分证据,遗嘱记载不足以证明赡养事实。 5、继承案件无约定,律师费、利息不予支持。
《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