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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共有及公证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件事实

老宅立基人为老人与其母亲,拆迁后分得两套安置房,被拆迁人为老人、女儿、女婿。老人母亲的拆迁利益归老人。老人留有公证遗嘱,自身安置房份额由儿子继承。法院核算后女儿女婿享有 56.34% 产权,儿子继承老人 43.66% 产权。家庭协议牵扯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无证据证实有留存租金,租金分割请求被驳回。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宅基地拆迁要区分房屋遗产部分与安置人口补偿部分。 2、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优先按遗嘱执行继承。 3、家庭协议涉及案外人,不能在本案一并处理,可另行起诉。 4、主张分割租金,需要举证租金实际存在,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