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笔迹鉴定视为举证不能遗嘱有效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兄妹二人,父母留有两套夫妻共同房产,原告出示有父母签字捺印的自书遗嘱,写明房屋由女儿继承。哥哥对遗嘱真实性存疑,申请笔迹、捺印及形成时间鉴定,后因无力缴纳鉴定费撤回鉴定申请。哥哥提交证据想要证明自己尽赡养义务、家庭经济困难。法院认定被告无相反证据,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遗嘱有效,两套房屋由女儿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一方,负有申请鉴定、提交反驳证据的举证义务,主动撤回鉴定,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遗嘱后添加段落如缺少另一方签字,该部分不生效,但不影响前面已经共同签字确认的房产处分内容效力。 3、生活困难不是当然可以推翻有效遗嘱的法定理由,遗产分配优先遵从被继承人遗嘱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