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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分单效力及无权处分遗产继承纠纷案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留有两处宅基地,拆迁置换共 313.44 平方米安置面积。1984 年有村干部见证的分单有效,对部分房屋作出预先分割。被告提交的赠与书并非老人本人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要件无效;家族纪要在老人生前,由子女处分老人财产,属于无权处分,不生效。次子去世,由其继承人转继承对应三分之一份额,最终三份遗产分别归次子继承人、儿子、女儿各三分之一。安置补偿款本案原告未起诉,金额不清,告知另行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有基层组织、亲友见证的传统分单,各方长期无争议,可以认定有效。 2、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他人代写、无见证人签字的赠与书不产生遗嘱效力。 3、被继承人尚在世时,子女无权通过家庭会议处分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该处分行为无效。 4、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死亡,其继承份额由他的继承人转继承。 5、当事人未在本案诉请的款项,且金额证据不足,法院不予处理,可另案主张。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