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父母购房资格起诉确权被驳回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子女使用父母职工保障房购房指标买房,部分房款由该子女账户支出。该子女提交遗嘱、赠与声明、授权委托书,主张房屋全部归自己。笔迹鉴定显示父亲签名并非本人所写;该子女在不同案件中陈述前后矛盾,社区工作人员并未现场见证文书签署,文书不符合代书、打印遗嘱法定形式。其他继承人均否认借名买房。证据不足以证实借名买房或者遗嘱赠与成立,原告诉请过户被法院驳回,房屋按父母遗产另案处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借名买房、遗嘱赠与的事实,主张权利一方需要充分举证,证据不足承担败诉后果。 2、打印形成的遗嘱类文书,见证人不能事后补签字盖章,必须当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无效。 3、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能单独处分另一方的财产份额。 4、当事人在不同诉讼中作出相互矛盾陈述,对自己主张事实的证明力会产生负面影响。 5、仅有部分出资凭证,不足以直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