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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遗嘱有效继承纠纷案

案件事实

男子突发疾病去世,未留遗嘱,遗留多套房产、存款、股票、保险、公积金等夫妻共同财产。男子母亲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留有录音录像遗嘱,录像一镜到底,两名见证人全程在场,病历证明立遗嘱时老人神志清醒。原告主张遗嘱受诱导应无效,法院认定录音录像遗嘱合法有效,房产由小女儿继承,钱款按 60%40% 分配。男子系突发死亡,共同生活的配偶、儿子不满足多分条件,房产归原告,由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其余财产依法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录音录像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视频记录肖像、姓名、日期,才满足法定要件。 2、无充分证据证实受胁迫诱导,否定遗嘱一方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3、被继承人突发死亡,仅共同生活不足以支持多分遗产。 4、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发生转继承,转继承份额可由遗嘱处置。 5、无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婚后养老金、企业年金,先析产再继承。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112311271130113711521153 条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