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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件事实

父母婚后取得一套房改房,二人共同办理公证遗嘱,约定案涉房屋各自份额全部由小儿子一人继承,归小儿子个人财产。父母先后去世后,办理继承手续时哥哥不予配合。小儿子起诉要求按公证遗嘱继承全部房屋,哥哥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房屋全部由小儿子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符合遗嘱法定生效要件。 2、夫妻双方分别订立公证遗嘱,各自处分自身房产份额,遗嘱合法有效。 3、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 4、公证遗嘱明确遗产只归继承人个人,不属于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1122112311331139 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