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名下私房遇征收,获得征收补偿款及奖励费共计 892 万余元。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均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部分家庭成员签订家庭协议,但多名继承人否认签字,法院不认可家庭协议效力。案涉 “立据” 仅为房屋使用安排,不属于遗嘱。征收款由两名子女实际领取后大量转账、购置房产,资金流向复杂。对于其中一名子女及其后代的内部遗产继承,本案不作处理,告知另案起诉。实际领款及占用钱款的亲属共同承担付款义务,内部责任自行再分割。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家庭协议需要全部权利人共同签字认可,部分当事人不予追认的,不能作为分割依据。 2、仅约定房屋使用的书面材料,不具备遗嘱要件,不能按遗嘱处理遗产。 3、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之间资金往来复杂、事实难以查清的,法院可对该部分另案处理。 4、实际领取、占有征收补偿款的主体,对外共同承担给付责任,内部分担由各方另行解决。 5、继子女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享有同等法定继承权。
《民法典》第 3 条、第 6 条、1122、1123、1127 条 1985 年《继承法》第 3、5、10、13 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