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法定继承实物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与前妻离婚时取得农村宅院内五间北房,之后和女方成立事实婚姻。被继承人过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前妻所生女儿起诉要求继承房屋,现任配偶提出女儿长期没有共同生活、未尽赡养义务,自己长期居住并且修缮房屋,希望采用折价补偿方式处理。双方无法就折价达成一致,法院结合赡养付出情况,没有平均分配,直接对房屋做实物分割,判令部分房屋归女儿,要求现任配偶腾退对应房间。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事实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同样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 2、修缮房屋只属于添附行为,不能仅凭修缮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可在遗产分割时作为参考因素。 3、和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照料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各方无法达成折价补偿方案,房屋具备分割使用条件,法院可以直接实物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