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共同共有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去世后发放一笔丧葬补助金与一次性救济费,该笔钱款不属于遗产,归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老人一名子女已经先于老人离世,留下孙女。老人在世子女认为孙女不能参与抚恤金分配,此前家庭分配的是老人存款,并非抚恤金。法院结合过往家庭款项分配情况,认定孙女可以分得抚恤金,但因其长期在外生活、往来较少予以酌情少分,由实际领取抚恤金的家庭成员向其他近亲属支付对应钱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属于近亲属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时可以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处理,但不能直接适用代位继承规则。 2、款项提前分配时抚恤金尚未实际发放,若没有明确约定该笔转账就是抚恤金,不能认定抚恤金已经分割完毕,持有钱款一方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3、孙辈虽父亲已经过世,综合全案公平原则可参与抚恤金分配;没有尽到较多照料义务的近亲属,分割抚恤金时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少分。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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