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遗赠及家庭继承协议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婚后共有一套房产,丈夫在妻子尚且在世时写下自书遗嘱,一并处置了夫妻二人的房产份额。妻子先过世,之后丈夫也离世,四名子女均在遗嘱上签字,后续又签署家庭遗产落实协议,约定房产由四人平分。孙女是遗嘱中的受遗赠人,遗嘱资助学业的附带条件,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成就完毕。部分子女反悔协议,法院认可家庭内部达成的继承合意,房屋由实际居住的子女取得产权,向其余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嘱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在世时无权处置配偶的财产,该部分遗嘱内容本身无效;但全部继承人全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家庭内部协议重新约定遗产分配方案,协议对签字继承人产生约束力。 2、遗赠附有特定前提条件,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设定的条件已经客观消失,受遗赠人无权再主张该笔遗赠款项。 3、家庭遗产分割协议,境外继承人以扫描件签名,本人确认签字真实,没有其他无效事由,应当认定协议成立生效。 4、房屋由一方实际居住使用,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该方所有,由取得房屋一方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价值的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