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及债权转让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二人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用自有房屋做抵押担保。借款尚未还清,夫妻二人意外离世。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竞价受让该笔银行债权,登报公告通知债务人。死者的女儿与死者母亲作为法定继承人被起诉。女儿尚在读书,经济生活困难,庭审中代理人提出放弃继承,但本人未亲自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确意思表示。法院判决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限度内承担还款责任,债权受让人可对抵押房屋处置价款优先受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债权转让登报公告可以发生债权通知效力,债权受让人取得原银行的抵押权以及主债权,有权向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2、放弃继承应当由继承人本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口头表示放弃继承,不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果。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遵循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还钱,超出遗产价值部分无需自行承担。 4、罚息本身具备违约金弥补损失功能,一般不再对罚息重复计收复利;抵押不动产办理抵押登记后,债权方可就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