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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及遗嘱部分有效纠纷案

案件事实

一对老夫妻订立共同遗嘱,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由后去世一方继承。丈夫离世后,妻子又订立一份自书遗嘱,将共有房屋留给女儿,同时要求女儿向儿子补偿九十万元。儿子提出遗嘱中还写到一套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该部分应当无效,整套遗嘱都不能生效。女儿起诉要求继承房屋,车位由女儿实际出资,但车位租赁合同主体是去世父亲,法院认定车位争议不属于本案继承纠纷处理范围,可另行起诉。遗嘱仅部分内容无效的,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女儿取得房屋同时需要履行补偿款项的义务。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共同遗嘱约定财产归后去世一方,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存活配偶可以取得全部共有房屋,之后有权订立新的自书遗嘱处置该房产。 2、遗嘱部分内容无效,不导致整个遗嘱全部失效,其余符合法律要件的内容依旧可以执行。 3、当事人拿着遗嘱作为证据起诉主张权利,视为全盘接受遗嘱,不能只享受继承房产的权利,拒绝履行遗嘱设定的给付补偿义务。 4、车位使用权纠纷涉及案外出租合同主体,继承诉讼中不直接处理该争议,当事人需要另案诉讼解决。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