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效力认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再婚老人和妻子婚后购置一套房产,老人先后订立多份内容不一样的遗嘱,早期遗嘱写明自己的房产份额全部留给妻子养老,临终之前又订立一份代书遗嘱,将自己那一半房产留给三名子女。妻子拿着较早的遗嘱起诉,要求整套房屋归自己继承。法院审查视频、证人证言,认定最后形成的代书遗嘱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数份遗嘱内容冲突,以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本就享有一半产权,另一半由三名子女共同继承,同时保障妻子在房屋内的居住使用权。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生前订立多份内容互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 2、代书遗嘱需要满足代书人、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的法定形式,见证人仅为继承人同事,结合视频、证人证言可以确认立遗嘱人意识清醒,不当然导致遗嘱无效。 3、夫妻共同房产,应当先析出配偶固有的一半财产,剩下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才作为遗产,依照遗嘱进行分配。 4、部分共有人只主张分割房屋份额,不要求折价补偿时,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按份共有,同时优先保障老年配偶的居住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