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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债务人离世后,法院判决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出借人还钱。继承人迟迟不处理共有房产,执行程序因财产未分割而终结。出借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债务人在家庭共有门面房之中所占份额。案涉房产属于五名家庭成员共同取得,各方没有书面分割协议,也无法证明各自出资贡献,法院按人数均等划分份额,认定债务人享有百分之二十产权,该份额由几名继承人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共有人不主动提起析产诉讼的,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以此推进后续强制执行。 2、家庭共同共有财产,没有分割协议、也无法举证出资贡献,应当按照等分原则确定每一位共有人的财产份额。 3、被告主张财产已经被村集体收回,需要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4、确认被继承人在共有房屋中的份额之后,执行法院可针对该份额进行处置,用来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